記者李嘉興/高雄報導
針對近期部分進口商反映貨物規格或品質不符原合約內容,卻因未依規定辦理程序,導致無法申請賠償或調換貨物免徵關稅,高雄關特別發布說明,提醒業者應留意申請時程與查驗程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原貨未查驗自行處分 恐喪失免稅資格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廠商進口貨物提領後,發現規格或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經國外供應商同意不必退回原貨,業者即自行處分貨物。然而,由於未將原貨送交海關查驗或申請派員查驗,導致後續申請補運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時,不符相關規定。
海關強調,賠償或調換貨物申請免徵關稅,必須符合《關稅法》第51條及相關施行細則規定,若程序未完備,將無法適用免稅條件。
申請免稅須符合時間與文件規範
依規定,若進口貨物有損壞或品質不符情形,進口人應於原貨物放行翌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若為機器設備,則得於安裝試車完成翌日起3個月內辦理。
申請時應檢附完整文件,包括原訂合約、發票、雙方往來文件、賠償協議或公證報告等證明資料,向海關提出申請核辦。
若國外供應商聲明放棄原貨、不要求退運出口,進口人仍須將原貨送海關查驗,或申請派員至存放地查驗。若原貨尚具剩餘價值,海關將重新估價並依法課稅,之後補運進口的賠償或調換貨物,始得適用免稅規定。
補運進口期限6個月 逾期恐失效
高雄關提醒,補運進口貨物應於海關核准通知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若因特殊事由需延長期限,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且延長期間以6個月為限。
業者如未依時程完成報運,將可能喪失免徵關稅資格,導致額外稅負成本。
高雄關呼籲:掌握時程與程序保障權益
高雄關強調,進口業者在發現來貨瑕疵或規格不符時,應第一時間與海關聯繫並依法申請查驗,不宜逕行處分貨物,以免影響後續補運免稅權益。
海關亦鼓勵報關業者與企業加強內部流程管理,確保文件完備、時程掌握,以降低關稅爭議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