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嘉興/綜合報導
為強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並維護商港區域作業秩序,行政院核定《商港法》第36條之1及第65條之1,自1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交通部航港局提醒,凡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均須依法申請並取得許可,否則將面臨新臺幣30萬元以上、最高15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新法上路 強化商港無人機飛航管理
配合法規施行,交通部與交通部航港局同步發布《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並公告商港區域特定範圍。
航港局指出,新制度實施後,於商港特定範圍內申請無人機飛航活動,僅限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應於飛航活動前7日檢具相關文件辦理申請,經審查許可後方可進行飛航。
申請窗口依港別區分如下:
國際商港、布袋港、澎湖港: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金門港:向金門縣政府申請
馬祖港:向連江縣政府申請
飛航須遵守操作規範 禁止競速與投擲物品
航港局進一步說明,經許可之飛航活動仍須遵守相關操作限制,包括:
操作人不得受酒精或精神作用物質影響
不得從事競速飛行
禁止投擲或噴灑物件
操作時應保持避讓警覺
與阻擋視線物體保持30公尺以上距離
上述規範旨在確保港區現場作業安全,避免影響港口裝卸與航運運作。
同時須遵守民航法與無人機管理規則
航港局強調,於商港區域操作遙控無人機,除應遵守《商港法》及《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外,亦須依《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辦理。
航港局提醒使用者,應事前確認飛航範圍與申請程序,以免因違規而遭受處罰。
維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
商港屬於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之一,涉及港口裝卸、航運調度及國際物流運作。航港局表示,新規範的實施,將有助於提升港區飛航安全管理與整體秩序維護,確保商港作業不受干擾。
未來航港局也將持續透過宣導與稽查並行方式,強化商港無人機飛航管理,保障公共安全與港區正常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