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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強化海關行政管理制度並確保通關作業規範一致,財政部關務署近日正式發布修正《規費證管理作業要點》第一點及第八點相關規定,並宣布自即日起正式生效。此次修正主要針對規費證貼用與核銷作業程序進行調整與補充,藉此提升海關規費管理的透明度與作業效率,並防範規費證遭偽造或重複使用情形。
關務署指出,規費證是海關在辦理各項通關行政作業時,用於證明規費已繳納的重要憑證,為確保規費徵收制度運作順暢並維護行政秩序,本次特別修訂相關作業規範,明確界定規費證貼用與核銷流程,並加強相關查核機制。
明確訂定規費證管理目的 強化海關行政作業依據
關務署表示,本次修正首先於第一點明確規定,為辦理規費證相關管理及作業事宜,特別制定《規費證管理作業要點》,使海關在處理規費證相關業務時能有明確且一致的行政依循,確保規費收取與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此項規定的建立,有助於提升海關作業標準化程度,並使報關業者及相關從業人員在辦理通關文件時,能更清楚了解規費證使用規範,減少作業爭議。
強化核銷機制 防範偽造與重複使用
在第八點修正內容方面,關務署特別強調,規費證一經貼用後,海關應立即完成核銷程序,且核銷後不得再重複使用。為確保核銷作業確實落實,海關在進行規費證核銷時,必須注意多項作業細節。
首先,核銷人員須確認貼用之規費證種類與面額是否與應繳納規費金額一致,並檢查是否存在偽造或變造規費證、錯貼收據聯,或將已核銷規費證重新揭下再利用等情形。
此外,規費證必須完整貼附於報單或相關文件上,不得出現浮貼、重疊貼附,亦不得以大頭針、訂書機或別針等方式固定,以確保文件完整性與管理安全。
核銷章戳與印章規範更加明確
關務署同時規定,海關核銷人員在辦理規費證核銷時,須使用統一製發之銷證專用鋼印或核銷章進行註記,每張規費證必須於與報單或文件交界的騎縫處加蓋章戳,且印章必須有一半以上覆蓋在規費證上,以避免後續被拆除或移用。
在核銷印章使用上,作業人員可採用藍墨、黑墨或紅色打印油進行銷印,但印章必須保持清晰,避免模糊不清或重複蓋印影響辨識。
此外,在完成銷證程序後,核銷人員亦須於貼證位置旁加蓋職名章,並註明規費名稱與用途;若遇到兩份以上報單共用同一規費證的情況,則需於相關報單上明確標示合併使用情形,以利日後查核。
提升海關行政管理效能 確保通關秩序
關務署表示,本次《規費證管理作業要點》修正,目的在於透過更嚴謹的管理機制,確保規費證貼用與核銷流程符合法規要求,同時防堵偽造與重複使用的風險,維護海關行政制度與通關秩序。
未來關務署也將持續檢討並優化相關管理制度,透過制度完善與作業標準化,提升海關整體行政效能,確保通關服務安全、透明與高效率運作。
















